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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下午,夏天的妹夫吴平给他打来一个电话:“阿哥哇!你在家啊,下午要出去吗?”
夏天说:“今天下午不出去。有事吗?”
吴平说:“我有点事要你帮忙,我现在就过来跟你说。”
夏天说:“行吧!我在家里等你。”
一个多小时后,吴平来到夏家,对夏天说:“福田法院对赖祥志的起诉判下来了。”
夏天问道:“结果怎样?”
吴平一边拿出判决书给夏天,一边说:“判我无事,但是赖祥志那小子不服,又上诉了,你看,市中院又把开庭传票发到我家了,夏芳看后对我发了一通脾气。”
夏天在详细看着福田法院的判决书。
看完后,对吴平说:“你不用担心。赖祥志上不上诉是他的权利,我可以根据他在上诉状中对你的新指控,再写一个《答辩状》。你仍然按照过去的方法,将《答辩状》交到中院后,开庭时少说话。当法官问你什么时,你就说:‘一切都在《答辩状》中了,没有什么补充了。’就行了,赖祥志达不到他的目的的。”
吴平说:“那还是要麻烦阿哥了。你写好后,我来取。不要告诉夏芳。”
夏天说:“没问题。”
晚上,夏天又一次替吴平捉刀,写道:
答辩状
上诉人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福田区人民法院(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A2l27号民事判决书,而把我列为被上诉人三。为此,我答辩如下。
一、我于1998年4月26日在出差鞍山市时被赖祥志以因为20万元将搞得他“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为由骗取我写的所谓“借条”,根本不涉及上诉人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所做的任何生意。至于当时如何被赖祥志欺骗的经过,我已在向罗湖法院和福田法院一审时提供的人证、物证、证词和两份《答辩状》中详尽陈述,并为上述两个法院庭审笔录记录在案。
二、上诉人对这张写有“借到赖总”字样的“借条”改换为对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的所谓“担保责任”的主张,就连该欠条的持有人赖祥志都作了事实上的坚决否定。因为在本案庭审之前的1998年7月25日,赖祥志以原告身份,以这张“借条”为唯一证据,以借款纠纷案为由把我起诉到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1998)深罗法民字第A438号〗。当年,赖祥志在《民事诉状》中称:“1998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口头答应尽快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迄今未偿还。”云云。这说明:赖祥志从1998年4月26日骗取借条至7月25日起诉这段时间,他在潜意识上仍然没有该“借条”担保他人的概念,更不用说以它为本人素不知情的深圳市海麒实业公司及其生意作担保。这一张“借条”,既然是“借款”,何来担保的作用?!
三、上诉人称:“经被上诉人三撮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签订合同,”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至本案在福田法院开庭前,我还不知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宋吉任职的公司)是何方神圣,更不知道他们何时做了什么生意。事实清楚表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二与我写的所谓“借条”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据是不成立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